案情介绍:
张某与郴州市福和厨原味馆(经营者),侵害“和厨”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张某委托本团队湖南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易柱律师团队进行代理,该案经过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10民初52号判决:一、被告郴州市福和厨原味馆,立 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张勇第12376632号“和厨”商标权的行为 ; 二、被告郴州市福和厨原味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勇经 济损失人民币8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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