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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团队助力酒鬼赢得“招财内参”“蓝皮内参”“湘土泉”商标无效宣告案

唯君律师事务所2018-11-01 17:52:00阅读量:
    一、案情概述

  无效宣告申请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白酒行业的知名企业,成立于1956年,公司名下的“酒鬼”、“湘泉”为“中国驰名商标”,酒鬼酒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公司依托“地理环境的独有性、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包装设计的独创性、酿酒工艺的唯一性、馥郁香型的和谐性、洞藏资源的稀缺性”六大优势资源,形成了“洞藏”、“内参”、“酒鬼”、“湘泉”四大产品系列,是酒鬼酒公司始创的馥郁香型白酒, “浓、清、酱”三香和谐共生,“馥郁香型”白酒酿制工艺为国内独创、自主研发、拥有独立知识产权,被列为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酒鬼酒曾荣获“中国十大文化名酒”,被誉为“文化酒鬼酒,和谐馥郁香”。

“招财内参”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过程:

   1、“招财内参”商标由被申请人滨州市一品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4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烈酒(料);白兰地;米酒;清酒;果酒(含酒精);利口酒;鸡尾酒;威士忌;烧酒商品上。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以下称为“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发现该商标于2017年7月正在办理商标转让,受让方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白金酒有限责任公司,且于2018年2月27日转让至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白金酒有限责任公司

   2、2017年11无效宣告申请人委托我所知识产权团队该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告申请

3、2018年10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蓝皮内参”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过程:

1、“蓝皮内参”商标由被申请人焦作市金厨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汽酒;清酒;黄酒;料酒;食用酒精;烧酒商品上。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通过商标监测发现了该近似商标,并及时通知了无效宣告申请人。

2、2017年11无效宣告申请人委托我所知识产权团队该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告申请

3、2018年10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湘土泉”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过程:

1、“湘土泉”商标由被申请人魏勇军于2016年4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食用酒精;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酸酒(低等葡萄酒);酒精饮料原汁;烈酒(饮料)商品上。我所知识产权团队通过商标监测发现了该近似商标,并及时通知了无效宣告申请人。

2、2017年11无效宣告申请人委托我所该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告申请

3、2018年10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案件简析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被异议无效宣告商标招财内参“蓝皮内参”与引证商标内参均包含文字“内参”,该两标如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标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招财内参”“蓝皮内参”与“内参”以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样被无效宣告商标“湘土泉”与“湘泉”构成近似商标。

在本案中,被无效宣告商标“招财内参”“蓝皮内参”是通过对在先注册的内参”商标的文字内容进行增加“内参”前面添加了“招财”“蓝皮”,因此构成了两个新的商标,然而招财“蓝皮”在该商标构成中显著性极弱,其凸显的依然是内参”二字。现如今有许多人像被无效宣告申请人一样妄图通过对知名商标进行组合这样的方式躲过商标局的近似审查,然而这样投机取巧的行为显然是一种搭便车的行径,通过组合的商标在整体构成上与在先商标依然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由于这样的商标申请数量庞大,在商标局审查时总有漏网之鱼,因此商标权利人应积极主动地关注此类商标定期进行商标监测,以便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