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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第14900318号“松桂”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胜诉

唯君律师事务所2018-12-15 16:09:00阅读量:

案情介绍:   

   201464日,湖南松桂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第29“ 肉; 熏肉; 香肠; 腌腊肉; 猪肉食品; 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 鱼制食品; 鱼肉干; 肉罐头; 腌制蔬菜 ”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第14900318号“松桂坊”商标(下称申请商标)。2015410日,国家商标局发出驳回通知,认为申请商标与林惠灵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602011松桂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标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经过驳回复审,商评委仍裁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驳回后湖南松桂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遂委托唯君知识产权律师,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6929日,北京知产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上有差异,同时与引证商标的设计图形视觉效果鲜明且占比例较大,亦属于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从商标整体和显著识别部分进行综合判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适度的特征区分,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判令撤销商评委原裁定,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