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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君山茶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胜诉

唯君律师事务所2019-07-26 16:31:00阅读量:

基本案情:

        杨细发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2206352“君山茶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原告杨细发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君山茶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依法委托唯君律师事务所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易柱、李小玉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第22206352“君山茶业”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第8112793号“老君山”商标现在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纳了唯君律师事务所代理人的意见,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80716号关于第22206352“君山茶业”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第22206352“君山茶业”商标商标驳回复审重新作出决定。 经过长沙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的努力该案最终最大维护了杨细发“君山茶业”商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