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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使用“湘里人家”终审判决赔偿二百四十万

唯君律师事务所2019-07-26 16:50:00阅读量:

基本案情:

   邵阳市湘里人家饮食连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阳湘里人家)成立于2004年4月13日,经营范围为饮食(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管理、酒类等,经过多年的经营与宣传,其字号“湘里人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宋某某于2004年至2011年间在邵阳湘里人家担任厨师、行政总厨等职务,从事过厨师、管理等工作。离职后,于2011年4月19日成立了长沙湘里人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湘里人家),后改名为湖南优厨联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厨联盟),法定代表人为宋某某,股东为宋某某、徐某某,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酒店管理等。邵阳市湘里人家遂委托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律师易柱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邵阳湘里人家与长沙湘里人家、宋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二审判令长沙湘里人家停止使用邵阳湘里人家的“湘里人家”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该案一审审理期间,宋某某受让第4250072号“湘聚湘里人家”注册商标。优厨联盟在其网站宣称其运营的品牌包括“湘里人家”,发展的加盟店中部分门店招牌、店内装饰均使用了“湘里人家”、“湘聚湘里人家”。邵阳湘里人家认为,优厨联盟规范性使用“湘聚湘里人家”注册商标及不规范性使用“湘聚湘里人家”注册商标即突出使用“湘里人家”标识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原告邵阳湘里人家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优厨联盟停止使用“湘里人家”、以及“湘聚湘里人家”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所知识产权律师易柱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优厨联盟停止使用其已经注册的“湘聚湘里人家”商标,该案也被评为2018年度湖南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同时亦系2017年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赔数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问题。二审判决综合考虑了宋某某曾长期在邵阳湘里人家担任管理职务,明知“湘里人家”的知名度,在另案诉讼过程中受让并授权优厨联盟行使“湘聚湘里人家”商标权利缺乏正当性,主观上有攀附湘里人家商誉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优厨联盟停止其使用“湘聚湘里人家”注册商标,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在赔偿金额方面,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力度,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了高额赔偿。  


 



易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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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主任,专利代理师,自2008年开始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具有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系湖南省优秀青年律师、湖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成员,长沙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湖南省工商联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