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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炊烟”撤销复审案

唯君律师事务所2020-04-28 16:52:00阅读量:

基本案情:

4117139号“小炊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的商标,唯君知识产权代理申请人于2018年7月2日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出复审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复审商标店面照片、菜单、被申请人名下公司荣誉等一系列证据;申请人认为“小炊烟”餐厅门头照片、餐厅菜单、装潢、标示牌、订餐卡、大众点评截图均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使用;申请人还提出,重庆小炊烟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被申请人系不同的民事主体,被申请人未提交许可协议等证明,因此,该公司不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主体资格。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小炊烟”餐厅门头照片、餐厅菜单、装潢、标示牌、订餐卡、大众点评截图等证据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不能确认;网络推广宣传证据为自制证据,且官网显示主体与复审商标不一致;发票领购本及定额发票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以上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不予认可,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