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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据缺乏证明力,“建城基业"商标被撤销。

唯君律师事务所2020-04-28 17:12:00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19415日,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就其第8355595号“建城基业”商标的撤销决定不服,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该“建城基业”商标由唯君知识产权代理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是:“建城基业”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申请人一直在宣传册、手提袋、工作服等方面使用复审商标,并在相关公众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九项证据证明其商标使用。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2015624日至2018624日)其核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其中申请人提交的大量证据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采信,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