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机号: 0731-88239577
手机号: 15874053705
您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商标案件

因构成近似商标 “七号十及图”商标被予以无效宣告

唯君律师事务所2020-05-08 13:57:00阅读量:

案情介绍:

唯君知识产权代理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4日对第20561115号“七号十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的“七号湘”、“七号菜馆”为申请人臆造独创的商标,经过使用在餐饮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988818号“七号湘”商标、第14297997号“七号菜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其理应知晓申请人的“七号湘”、“七号菜馆”商标,却抢注申请人的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扰乱正常商标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在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