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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班七号”与“七号菜馆”近似 被予以无效宣告

唯君律师事务所2020-05-08 14:10:00阅读量:

案情介绍:

唯君知识产权代理申请人于2018年08月31日对第25249132号“卤班七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卤班七号”与引证商标“七号菜馆”、“七号湘”(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七号菜馆”商标、“七号湘”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其行为将扰乱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中文部分“七号”,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为申请人“七号”商标的系列商标之一,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团队律师简介:


李小玉律师,自2012年开始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研究与法律实践。从业6年以来,代理过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案件,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转让等多个领域,尤其擅长商标异议、驳回复审、无效宣告等商标非诉案件的处理。李小玉律师的法律服务有效地帮助客户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监测与规避法律风险、解决复杂疑难法律问题,更好地实现客户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