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机号: 0731-88239577
手机号: 15874053705
您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商标案件

“柒號·厨先生”以繁化简 仍构成近似商标

唯君律师事务所2020-05-08 14:13:00阅读量:

         案情介绍

        唯君知识产权代理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2日对“柒號·厨先生 QIHAOCHUXI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现审理终结。

        经合议组评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柒號厨先生”与引证商标一“七号湘”,引证商标二“七号菜馆”均包含文字“七号”,在整体认读及印象上相近,消费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酒吧服务;茶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自助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与无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在帐篷出租、饮水机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