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异议人对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29824588号“酱门内参”商标提出异议。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酱门内参”指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烧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第15478656号“内参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烧酒”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内参”,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29824588号“酱门内参”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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