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异议人对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889126号“费师傅”商标提出异议。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费师傅”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饭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398961号“费大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餐厅;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同,属于类似服务。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000多件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一般市场主体的正常营业需要,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囤积商标的主观意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27889126号“费师傅”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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