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35类的第35408669号的“黄金之城 GOLD CENTER及图”(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3日作出驳回通知发文,其在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5408669号”黄金城HJC”商标、第33854332号“黄金之家”商标,认为上述商标构成申请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申请人于2019年10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经复审查明:对第35408669号”黄金城HJC”商标、第33854332号“黄金之家”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即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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