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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谷力”与“麦谷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准予注册。

唯君律师事务所2020-07-16 14:01:00阅读量:

 典型案例:

 长沙晶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于2018年2月9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30类的第29252251号“美谷力”商标,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了其在先注册的第1513870号“麦谷力”、第15138818号“徐福记 麦谷力”商标,认为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异议人进行异议答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异议人的第30类的第29252251号“美谷力”商标与被异议人的第1513870号“麦谷力”、第15138818号“徐福记 麦谷力”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第29252251号“美谷力”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