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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都市皇冠”等注册商标被撤销。

唯君律师事务所2020-07-16 14:02:00阅读量:

典型案例:

3053996号“都市皇冠”商标是杭州万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的商标;第9332412号“蒂雅皇冠DYHUANGGUAN”商标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的商标;第8300206号“皇冠世嘉”商标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的商标;第13198729号“幸福皇冠”商标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的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人委托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决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撤销上述商标,将其对应的《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