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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势在必行,“君品皇冠” 商标因与“皇冠”商标近似被在类似商品上被予以无效宣告

唯君律师事务所2020-08-19 17:11:00阅读量:

案情介绍:

1342813号“皇冠及图”商标、第29354992号“皇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由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19日、2018年2月27日申请注册在第19类商品上的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上述两商标在国内相关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为了保护“皇冠”品牌不受侵害,于2019年9月29日委托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13668574号“君品皇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胶合板;木地板;石膏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地板;石膏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在胶合板、木地板、石膏板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