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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附“酒鬼”商标知名度 争议商标“鬼小二”被知产局予以无效宣告

唯君律师事务所2020-11-11 11:48:00阅读量:

案情简介: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由创建于1956年的湘西州第一家作坊酒厂吉首酒厂发展而成,是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中国白酒文化营销的开创者、文化酒的引领者、馥郁香型工艺白酒的创始者。成就了“内参”、“酒鬼”、“湘泉”三大品系,在白酒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名下的“酒鬼”、“湘泉”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申请人于1993年3月6日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第695309号“鬼”商标、于1996年10月7日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第1157000号“酒鬼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有效商标。

2019年11月19日申请人委托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第21830576号“鬼小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定:争议商标“鬼小二”与引证商标一“鬼”、引证商标二“酒鬼”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的“酒鬼”商标在白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湖南省,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系列商标或主体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