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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参大师”商标经商标驳回复审予以初审公告

唯君律师事务所2021-02-03 13:55:00阅读量:

典型案例: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由创建于1956年的湘西州第一家作坊酒厂吉首酒厂发展而成;1985年更名为湘西吉首酿酒总厂;1992年更名为湘西湘泉酒总厂;1996年改制为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湖南省50家最早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企业之一;1997年由湘泉集团独家发起创立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是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湘西州最大的工业企业。公司系列产品依托“地理环境的独有性、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包装设计的独创性、酿酒工艺的始创性、馥郁香型的和谐性、洞藏资源的稀缺性”六大优势资源,成就了“内参”、“酒鬼”、“湘泉”三大品系,是中国馥郁香型白酒领袖品牌。“酒鬼”、“湘泉”成为“中国驰名商标”,酒鬼酒成为“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第44319874号“内参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烈酒(饮料); 白兰地; 威士忌;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米酒; 白酒; 黄酒; 烧酒; 开胃酒; 鸡尾酒;”后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不服,委托唯君知识产权就申请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532号“大师”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与申请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