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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一字之差,“辣缘”商标被宣告无效

唯君律师事务所2021-02-03 14:18:00阅读量:

典型案例:

      申请人长沙何澜商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第7068532号“辣源”商标(引证商标一),2010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蜂蜜;豉油”等商品上;2011年4月14日,申请人申请注册第9342036号“辣子缘”商标(引证商标二),2012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

 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5日申请注册第22146343号“辣缘”商标(争议商标),2018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辣椒(调味品);调味酱;花椒粉;调味品”等商品上。

        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共存于同一市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维护“辣源”和“辣子缘”与申请人的稳定对应关系,2020年5月,申请人委托唯君知识产权代理其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争议商标“辣缘”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辣源”、引证商标二“辣子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显著区别,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