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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中联重科颜色组合商标侵权案件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

唯君律师事务所2022-01-24 17:12:00阅读量:

      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报了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本次评选邀请高校教授、最高院相关业务部门领导、业务骨干20余人,组成民事一、民事二、刑事、行政、商事、知识产权等六个评审组,每组4-5名评审专家,将参评案例审判人员、案例分析编写者匿名后,由各专业组评审打分,根据得分高低确定名次及奖项。本次评选活动共收到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初评并推选的优秀案例3792篇,经复评、终评,最终评选出获奖案例547篇,我所代理的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杰希重工有限公司、长沙国际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颜色商标保护的合理界限及商标侵权的认定)荣获民事三等奖案例。  

案件详情: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创立于1992年,经过20多年的创新发展,现已成长为一家全球化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拥有覆盖全球的完备销售网络和强大服务体系。第18338886号商标由中联重科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商标以绿色、冷灰色、暖灰色三种颜色构成颜色组合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12类,包括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 起重车; 叉车; 洒水车; 大客车; 卡车; 汽车底盘; 货车翻斗; 拖车(车辆); 拖拉机; 陆地车辆用电动机; 翻斗车; 汽车; 混凝土搅拌车; 车身。



第18338886号商标 图样

       2019年5月,经中联重科在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上核查,湖南杰希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希重工)在剪叉式高空作业车、曲臂式高空作业车上均使用了颜色装潢为绿色、灰色、黑色,与中联重科的颜色组合商标相比两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代理中联重科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杰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中联重科经济损失。


       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湘知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中联重科第1833888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起重车与杰希公司被控侵权的高空作业平台属于关联度较高的类似商品,且被控侵权标识与中联重科颜色组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杰希重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

一、 被告湖南杰希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第183388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 被告湖南杰希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

三、 被告湖南杰希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47500元;

四、 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疑难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信息网络域名与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核心人员均具有十年以上知识产权从业经历。本所办理的多起案件被评为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是目前该领域综合实力领先的事务所之一,也是目前湖南省少有的同时拥有商标代理资质和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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