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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唯君律师事务所2023-01-28 17:35:00阅读量:

案情简介:

44692736食在鲜铺 本味菜XIAN”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由张中山(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申请人)于2020318日申请注册在第43类(430143024306),申请注册使用在饭店; 自助餐厅; 酒店住宿服务; 酒店提供的餐饮供应服务; 旅馆; 餐厅;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酒吧服务; 会议室出租; 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

诉争商标申请人于20203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第44692736食在鲜铺 本味菜XIAN”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第28704078食在鲜生 SHI ZAI XIAN SHENG”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除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于2021616日作出商评字[2021]161265号《关于第44692736食在鲜铺 本味菜X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诉争商标在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后诉争商标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经北京知识产法院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在除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2090号行政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诉争商标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44692736食在鲜铺 本味菜XIAN”商标

28704078食在鲜生 SHI ZAI XIAN SHENG”商标


后诉争商标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判决,委托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事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83日受理。

法院审理过程判决  : 

      经审理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宣告无效且已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寄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作出(2022)京行终41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2090号行政判决,撤销商评字[2021]161265号《关于第44692736食在鲜铺 本味菜X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张中山针对第44692736食在鲜铺 本味菜XIAN”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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