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第44692736号“食在鲜铺 本味菜XIAN”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由张中山(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申请注册在第43类(4301;4302;4306),申请注册使用在饭店; 自助餐厅; 酒店住宿服务; 酒店提供的餐饮供应服务; 旅馆; 餐厅;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酒吧服务; 会议室出租; 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
诉争商标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第44692736号“食在鲜铺 本味菜XIAN”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第28704078号“食在鲜生 SHI ZAI XIAN SHENG”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除“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161265号《关于第44692736号“食在鲜铺 本味菜X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诉争商标在“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后诉争商标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经北京知识产法院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在除“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2090号行政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诉争商标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第44692736号“食在鲜铺 本味菜XIAN”商标
第28704078号“食在鲜生 SHI ZAI XIAN SHENG”商标
后诉争商标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判决,委托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事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日受理。
法院审理过程判决 :
经审理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宣告无效且已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寄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作出(2022)京行终41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2090号行政判决,撤销商评字[2021]第161265号《关于第44692736号“食在鲜铺 本味菜X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张中山针对第44692736号“食在鲜铺 本味菜XIAN”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重新作出决定。
唯君历程
2018丨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邵阳湘里人家饮食连锁文化有限公司诉华南优厨联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018)湘民终653号
2019丨湖南省高院八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湖南餐智科技有限公司诉厦门市三友软件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2018)湘01民初6429号
2020丨湖南省十四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长沙市中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中联重科诉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颜色组合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2019)湘01民初2626号
2020丨国家知识产权局五大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关于第18338886号“图形(颜色组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商评字[2020]第0000232627号
2021丨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五大典型案件
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汇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2)湘知民终19号
请输入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