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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君代理“大黄鸭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成功实现逆转

发表时间:2024-10-12 11:03

唯君代理大黄鸭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成功实现逆转

案件简介:

2019年10月28日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认为对大黄鸭(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黄鸭公司注册的第13144032号图形(以下简称小黄鸭图形商标与其在先著作权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且是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系列商标的不正当抢注,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认为大黄鸭公司的注册的小黄鸭图形商标与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裁定对大黄鸭公司的小黄鸭图形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大黄鸭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采纳大黄鸭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大黄鸭公司在行政评审阶段及一审阶段均以失败告终,大黄鸭公司从2013年开始小黄鸭图形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并一直持续使用,失败意味着大黄鸭公司不能继续使用本案小黄鸭图形商标否认多年来大黄鸭公司在该注册商标上倾注的心血和大黄鸭公司为此所付出的巨大努力,并确定地会给大黄鸭公司带来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委托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易柱律师团队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新梳理并补充关键证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律师提出关键证据及代理观点予以采纳,二审阶段成功实现逆转。

典型意义:

著作权人仅能就其独创的表达获得法律保护,对于他人在先独创的表达或者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表达元素,著作权人无权垄断,否则将阻碍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本案合理界定了涉案作品的保护范围,严格贯彻落实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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