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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精灵”商标被撤销 商标使用过程中的撤三风险

发表时间:2021-02-03 16:57

典型案例:

       2018年5月18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对第33类第4574325号“鬼精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注册商标撤三申请,撤三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复审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829号决定,委托唯君知识产权于2019年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经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本案被申请人在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所称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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