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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盘子”注册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发表时间:2020-12-31 17:13

典型案例
  “盘子女人坊”是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盘子女人坊公司”)旗下摄影品牌,在持续经营中,“盘子女人坊”专注于古装艺术摄影,实体店已遍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长沙、杭州、苏州、武汉、南京、成都、厦门、天津、青岛、郑州、沈阳、长春、济南、昆明、石家庄等全国各大、中型城市,为相关公众熟知。
  2008年9月18日,盘子女人坊公司在第41类“摄影”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盘子女人坊”商标(简称“引证商标”),2012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6960011,现处于有效期内。
  第19042547号“盘子”(简称“诉争商标”)为刘某2016年2月1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41类“摄影”等服务上商标,2017年3月7日核准注册。
  2019年6月,盘子女人坊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维持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注册上的注册。
  盘子女人坊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委托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代理律师认为“盘子”与“盘子女人坊”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盘子”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之条规定,诉请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裁定,同时在一审行政诉讼中组织提交了“盘子女人坊”商标的使用证据、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杂志报道等大量证据,证明“盘子女人坊”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诉争商标“盘子”与引证商标“盘子女人坊”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并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诉争商标“盘子”与引证商标“盘子女人坊”构成使用在用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9042547号“盘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该案目前处于上诉期内。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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