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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团队助力酒鬼赢得“天下酒鬼”商标无效宣告案

唯君律师事务所2019-01-17 13:50:00阅读量:

基本案情

   成都东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在第32类商品项目上注册了第18579165号“天下酒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饮料制作配料,制柠檬水用糖浆,烈性酒配料”等。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无效宣告申请人”),是中国白酒行业的知名企业,成立于1956年,公司名下的“酒鬼”、“湘泉”为“中国驰名商标”,酒鬼酒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无效选告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完整的包含了申请人所拥有的“酒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是对“酒鬼”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极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的“酒鬼”驰名商标,致使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遂委托我所知识产权团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酒鬼”,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01812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决: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