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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七号菜馆”共存于同行业的“七号锅”被申请宣告无效

唯君律师事务所2020-05-08 14:04:00阅读量:

案情介绍:

第8988818号“七号湘”商标与第14297997号“七号菜馆”商标均属于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第43类服务“餐厅,饭店,为动物提供食宿,快餐馆,咖啡馆,酒吧,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上的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在餐饮行业成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商标。唯君知识产权代理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4日对第15167767号“七号锅”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七号锅”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七号湘”、“七号菜馆”均包含核心词“七号”,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茶馆、酒吧服务、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为动物提供食宿、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如下: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茶馆、酒吧服务、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即与引证商标服务相同的服务项目)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